重工商大〔2016〕68号
重庆工商大学助教制度实施办法(暂行)
为了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使青年教师尽快适应和胜任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青年教师助教制度,是促进青年教师尽快达到教育教学工作基本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充分发挥学术造诣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对青年教师传、帮、带作用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各学院应结合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把青年教师的培养作为教师队伍和学术梯队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 适用对象、培养期限、任务与待遇
第三条 实施助教制度的适用对象为2016年6月以后新进校或校内转岗,无高校教学经历的专任教师。
第四条 助教制度适用对象的培养期限为一年。
第五条 青年教师助教期间的工作任务:
1. 第一学年必须给学院指定或自选的一名指导教师担任助教,完成随堂听课,参与课堂讨论、课外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评阅试卷、指导实验实训等助教任务。
2. 助教期间的教学工作量为80学时,超过80学时不计算和发放超课时费。第一学期不独立承担教学任务,但应完成试讲任务,试讲通过后方能独立承担理论课教学任务。第二学期主要承担指导实验、实训、实习等环节的教学任务,试讲通过的青年教师也可独立承担少量理论课教学任务,并全程参加“青年教师教学录像分析与指导”培训活动。
3. 第一学期至少听课96学时,第二学期至少听课32学时。
4.助教期间应尽快掌握课堂教学和各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学习教学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熟悉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计划的基本结构、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构成、实践教学环节设置等,了解最新教育教学理念、改革与发展的变化趋势。
5.助教期间应积极参加本学院或相关平台科研团队的研究工作,完成主持申报国家社科青年基金或国家自科青年基金项目1项的科研任务。
三、 指导教师的聘任
第六条 指导教师由学院系(部)安排师德高尚、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有较强科研能力、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优秀教师担任。
第七条 指导教师通过言传身教,促进培养对象养成严谨治学、教书育人的良好风尚;通过助教工作各环节的训练,使培养对象熟悉并基本把握各教学环节以及教学基本要求,能结合课程的内容、特点,运用多种教学方法与手段、现代教育技术、网络教学资源等进行教学实践,达到提高教学能力与素质的目的。
第八条 每名指导教师每年指导的培养对象为1人。
四、 组织实施与考核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青年教师助教制度的管理,各学院、科研处和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分别负责青年教师助教期间相关任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十条 助教培养期满,由所在学院会同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督导委员组成专门考核小组对培养对象进行全面考核(含试讲、试教、试研)。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由所在学院汇总签章后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对考核不合格者,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延长助教期限半年或由人事处调整岗位或解聘等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对尽职尽责的指导教师颁发“青年教师导师“证书。
五、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重庆工商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6年4月6日印